业主大会、业委会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其成立、选举和活动过程中的规则将有明确规定。11月4日,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住宅小区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如业委会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其限期召开。
资料图 潘之望 摄
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费用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业主大会召开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召开会议的流程问题以及业主大会所承担的职责等问题往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疑问。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在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流程方面,需由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筹备组组长。筹备业主大会的人员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在召开业主大会前,筹备组应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其中,管理规约应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做出约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参会?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业主人数较多时,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注意的是,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
同时,业主也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根据征求意见稿,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其中,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定的事项包括,审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年度工作计划;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等。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委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发生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委会需监督物业履行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明确,业委会应承担的职责包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等。
同时,业委会还应当担负起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筹集的职责,并需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拟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鹿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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