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机构接受照护一级服务的耿老太,在房间内独自穿衣站立时摔倒,造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定养老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侵权,应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耿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近日北京朝阳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80多岁的耿老太住在北京朝阳区一养老机构。入住前经过综合测评,耿老太被确定为“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合同约定养老机构提供照护一级服务。入住不到半年,一天,耿老太在房间内独自穿衣服站立时摔倒受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住院22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据家属讲,因养老机构承诺24小时陪护,而且房间内有24小时监控,他们才让母亲在此处养老。根据《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耿老太选用的照护一级服务中,养老机构有为老人穿衣、扣扣子、更换衣服、系鞋带等照顾义务,且养老机构还有防止老人跌倒、坠床的义务。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并没有按照级别进行护理,而且在老人被评测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下,护理人员离开时未对老人采取约束措施,导致老人多处受伤,因此起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养老机构表示,事发时护理人员在让耿老太坐下后,去给她洗衣服,是老人擅自走动才摔伤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养老机构代理人表示,“因为原告不用坐轮椅,所以没有其他防护措施。如果坐轮椅,会有约束带,原告是可以自行移动和行走的,并不是完全不能自理。”
法院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老人穿衣、扣扣子,防止老年人跌倒的义务,导致原告摔倒,构成侵权,应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此外,耿老太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在未通知工作人员及采用相应辅助器具的情况下,独自进行超出其行动能力的动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判断后,酌定养老机构承担70%的责任,耿老太自己承担30%。
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养老服务致伤案件时,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会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一般从养老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出发,根据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流程、内容、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的健康测评情况、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的服务等级、服务项目等因素,来确定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当养老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老年人受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也提醒老年人,应当尽到与自己身心状况相一致的注意义务,若老年人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发生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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